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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汽车保险险种介绍 |
| 点击次数473次 发布时间:2009-8-31 |
一.车辆损失险
在保险金额内,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,因保单上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,以及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、保护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二.第三者责任险保险
车辆因意外事故,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,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。这里强调的是 "他人",也就是第三方。保险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: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,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,保险公司依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。
二、全车盗抢险
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、被抢夺,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,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,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、被抢劫、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,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,保险公司负责赔偿。
三、车上人员责任险
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,发生意外事故,致使保险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,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额内计算赔偿。
四.玻璃单独破碎险
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,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,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。
五.车身划痕险(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)
由于车辆被他人刮划(无明显碰撞痕迹)又无法找到责任人且需要修复的,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。
六.自然损失险
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,因本车电路、线路、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,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,保险公司负责赔偿。
七.涉水险
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,因遭受暴雨、洪水的当时,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,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或遭受暴雨、洪水后,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,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。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,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、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,保险人负责赔偿。
八.不计免赔险
指在事故责任认定的范畴内,保险公司按照投保者负全部责任,确定赔偿金额,对于投保不计免赔险的,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,保险公司将全额赔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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